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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今施行: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即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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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今施行: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即可判刑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即可判刑

  《解释》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解释》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上述危害后果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体现了刑法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重视和评价。

  诽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将提起公诉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是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为了明确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解释》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编造虚假信息造成严重混乱可定寻衅滋事罪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孙军工说,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偿删帖可追究刑责

  《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孙军工说,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通常有两种基本手段:一是“发帖型”,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为由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二是“删帖型”,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帮助被害人“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这两种基本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解释》还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规范网络发言无碍“网络反腐”

  《解释》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

  孙军工说,当前,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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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转发微博上的评论

墨钜:先别管我说了什么。如果有499人转发,我就没事。如果再多一个人转发,我就要坐牢了。犯法不犯法,并非取决于我的行为,而是取决于别人的转发。这是算是什么狗屁法律?

春夏之交‏@cxzj4时发表评论称,用被转发次数来作为是否追究刑责的标准之一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人只能为自己的行为而不能为别人的行为负责。假设两个人各自在新注册的微博发了同样一条诽谤谣言,一个被某V无意搜到转发500次,一个没被人看到没人转发。前者入罪后者无事,这不荒唐吗?多少人转发是传播范围,不是传播后果。

浦翠兰律师:我认为,请注意是这仅仅是我在认为:两高司法解释,划500次转发或5000点击如何如何,说明起草者专业素养不错,精通刑法,不懂宪法、不懂互联网传播规律,要命的是智商与网络不匹配,不明白给几亿网民下套儿会很惨的。为国家好、为安定祥和计,请尽早收回成命…

流浪者之歌:所谓的转发500次,点击5,000次,绝对的可笑!为什么?我没学过法律,基本就是一个法盲,但我很清楚1次和10次性质上没有区别,犯罪就是犯罪,难道诽谤1次就不是诽谤了?我认为这很可笑!这条可笑的新法律法条允许你诽谤一个人499次无罪,这样无厘头的法条,本身就让人觉得中国法律太可笑了。

@hnjhj:“谣言转发500次可判刑”——也就是说,一个人违不违法是由别人的行为决定的?或者说你的行为可以导致别人坐牢?太先进了这个。”

@摆古论今:免责声明:本人写的任何一条微博转播量不得超过499次,任何人均无权将本人所写的微博转发超过500次,凡超过500次的均不是本人意图的真实体现,凡由本人微博引发的一切刑事责任及法律纠纷都将由转发第501次及以后的全体网友负责,另外阅读不得超过5,000次,请广大网友们理解!海涵!宽容!求你们了!

陈文伍:希望新浪微博开通新功能,博主可以选择发微博只能被转499次的功能!这样博主可以自己限制自己的微博的转发量,以免博主被请进局子!

陈晴OSY-400:我要守株逮兔,XX哪天再造谣,转发到499次时,我他娘的就给他临门一脚把他射进去。

@涅磐重生V:以后谁得罪我,我一个人转发他五百次。

@导演高晓舰:爱恨就是这么简单,决胜就在一念之间……

@林萍在日本:千万不要得罪我,不然我就去转发你的微博。

@V人证:爱一个人,就劝他戒网;恨一个人,就去转他微博。

@陈宗鹤先生:‘当你浏览微博时,看到只有几转或者几十转的微博,你可以随意转,他们离500还很远。’‘若快到500转了呢?’‘加把劲,但别做第500个,否则人家要记住你一辈子的。’‘若超过500了呢?’‘反正他要进去了,可以安心地往死里转了。’

知名女主持人@胡紫微也留言称:本非大V,向人微言轻。然蒙网友不弃,也偶有微博转发过500。不意在一力苟活之余,竟逢今日两高关于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之盛,泥丸封关,诸般豪迈。小女子身无长物,仅余一言:以往微博一条不删,大刑请便。此微博为证。

@iewoac::我突然意识到,两高明确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其中孕育着巨大的商机,如果能有一支水军,那么分分钟能通过转发制造要挟,杀大V易如反掌呀。

@CorndogCN:一个在在大陆耍了60多年流氓的团伙,能没点么蛾子?请注意是转发500次,浏览、点击5,000次。而中共五毛有多少?浏览5,000次很容易搞定啦。

@李雨:“越看越像朝鲜 估计下一步就是焚书了!!!!”

法律都是为了配合党的行动,怎么就不能正常立法呢,按我国法律应该是人大立法吧,现在是什么单位发个文件就能执法,执法的也特别多,比如城管,啥的,当然还有其他的,中国特色的红头文件,我们办事都得依照他,虽说不算法律,但是就按这个来,比法律还大。希望能真正司法建国。不要随便的乱立法。法律不是过家家,不是圣旨。

觉得憋屈请点红心发泄


[ 本帖最后由 iamback 于 2013-9-11 19:52 编辑 ]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浮空 金币 +5 感谢分享,论坛有您更精彩! 2013-9-11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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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一下网络次序有很多方法。也许这一种未必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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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楼 的帖子

想法是好的,但是这做法有待商榷啊,还有,一个解释,算什么?是法律么?什么时候法律这么廉价和容易颁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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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这个解释对我们网站会有什么影响吗?对我们上色站的有木有什么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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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大了什么林子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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